伍某某,我们是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院正在办理你涉嫌失火罪一案,现与你依法进行认罪认罚听取意见活动......
2023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伍某某明知野外禁止用火,为方便种菜,仍从家中携带打火机到其房屋后菜地,点燃菜地的芒草堆,后由于风大引燃周边杂草,致使火势蔓延至旁边的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及测量,过火有林地面积2.08公顷,已构成失火犯罪。案件移送后,伍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和处理意见。
由于伍某某家住偏远山区且年老体弱、交通不便,检察官在了解情况后,会同公安民警、值班律师等驱车2个多小时来到与湖南省一山之隔的某乡镇伍某某家中,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检察官告知了伍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伍某某进行法治教育。通过释法说理,伍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认为,伍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失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法定减轻、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决定对伍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办案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人文关怀,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下一步,本院将持续践行“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努力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将司法为民的温度送去田间、送进家门、送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