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平台客户端 更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以案释法】雇佣他人刷单,竟入诈骗陷阱!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人在网购的时候会去注意商品的评价 

如果商品的好评普遍偏多 

就会带动商品的销量 

为提高自身商品的曝光度以及百分百好评 

商家就会使用“刷单”这一手段 

促使商品销量提升 

但同时也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中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主动联系朋友刘某称可帮助其刷单,刘某便给了14单的任务给何某某,后刘某让同事郭某微信转账给何某某20260.8元刷单流转金及140元佣金,何某某收到钱后未按时完成刷单任务,谎称是把钱给了其他的刷单人员廖某、张某等人,并且将自己与廖某、张某等人沟通失败并被拉黑的聊天截图发给刘某,证明刷单钱和佣金并非自己私吞,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至广东省。刘某报案,经民警侦查,系何某某事先编造理由与廖某、张某解释为什么要拉黑与转账,在廖某、张某将何某某拉黑之后又加回微信好友,两人又将20260.8元转给了何某某。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将何某某抓获归案。现何某某已被上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虚假的数据堆积出来的口碑并不牢靠,如果想要提升商品销量,唯一的途径就是提升商品的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群众的口口相传比假大空的数据要可靠的多,不要去尝试使用类似刷单的非法途径,尝试了就有可能得不偿失。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崇义县城北大道 邮编:3413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