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电上被告席:不仅要判刑还要投放鱼苗]
崇义县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过埠开庭审理
2019年6月2日上午,崇义县检察院起诉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崇义县阳明湖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旁听。据了解,这是我县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庭审查明,今年4月17日,崇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时,在铅厂镇水域前后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等,并移送至崇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禁鱼区和禁渔期内,且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一并向崇义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陈某某、张某某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分别为1950元、1700元的鱼苗,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
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张某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二、责令张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即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700元的鱼苗;
三、张某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陈某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责令陈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即在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950元的鱼苗;
三、陈某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崇义县法院、崇义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人员的见证下
在阳明湖过埠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共放生一万尾鱼苗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
通过赣州广播电视台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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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众砸毁电鱼设备
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
检察官提醒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我县的禁渔期,禁渔范围为全县天然水域。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今后我们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如果发现涉及侵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都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