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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世界环境日,崇义检察助力生态保护
时间:2021-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为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6月5日上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在文英乡茅花村村委会针对两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现场


现场大量村民旁听,群众能够直观感受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案件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3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船只,在崇义县麟潭乡石下村村部附近天然水域使用电鱼设备电鱼,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准备上岸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被告人所得渔获物共计7.36市斤。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崇检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基于本案综合考虑,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检察建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随案移送的电瓶、逆变器、电捕杆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件二:非法狩猎案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崇义县文英乡茅花村庙前组自家山上设置了狩猎夹。2020年12月29日7时许,刘某在查看时发现一头野猪被夹,便叫来被告人陈某一起将野猪扛回家中。当晚18时许,刘某与陈某在刘某家中将野猪宰杀分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崇检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犯罪过程起作用较大,系主犯,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且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500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本案综合考虑,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陈某提出罚金一千元的检察建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捕猎夹、绳索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党的十九大已经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最终让自己受到法律惩罚。

    让我们用检察蓝,呵护生态绿,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为守护公益尽一份力。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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