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由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在案发地现场开庭审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参加庭审。
为强化普法效果,通过以案释法更好地教育周边群众,该庭审现场设在崇义县铅厂镇石底河村农贸市场,并选择在早上八点村民赶集时间开庭。庭审吸引众多村民围观旁听,达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某三人系崇义县铅厂镇石底河村村民,三人于2021年3月15日22时,在铅厂镇长河坝水库利用自制的电鱼工具非法电鱼。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被渔业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电鱼设备及渔获物27.2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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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
二、责令邓某某等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即在相应水域投放价值22000元的鱼种;并承担本案专家意见咨询费2000元。
三、邓某某等三人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崇检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平衡,引起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还会导致鱼类种群数量减少,而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更是有可能危害到人身安全,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