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未成年人李某某进入邻居肖某某家中,盗窃2部手机,经鉴定,李某某盗窃的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63元。
【检察履职】
本案受理后,我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对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综合分析犯罪成因,审查其主观犯罪恶性与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评估,认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最有利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综合考虑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针对李某某无人监护的情况,为李某某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补助,并与县民政局综合评估李某某亲属的抚养意愿及抚养能力,确定李某某的姑姑为李某某的监护人。为了更好地发挥监护作用,对李某某姑姑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与民政、当地村委组成帮扶小组共同帮助李某某。
【典型意义】
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都存在问题,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甚至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我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罪轻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同时联合职能部门共同指定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落实政策补助,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