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王某和、潘某德、李某荣、王某林、王某美、刘某勇、李某涛等人先后加入陕西汉中的名为“广州姬佩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组织。2019年9月,王某和等人随该组织转移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之后,王某和、潘某德开始组织、指挥其领导的三个出租房(每个出租房十五人左右)的人员以网恋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其中王某和、潘某德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和、潘某德除直接管理一个出租房外,王某和还为诈骗成员提供诈骗使用的微信、QQ账号,负责所有人员的衣食住行,收取、管理诈骗成员上交的诈骗资金并进行分配等;潘某德主要负责对三个出租房的诈骗成员进行培训;李某荣、王某林为该诈骗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各负责管理一个出租房,负责该出租房里人员的衣食住行、上课培训等;王某美、刘某勇、李某涛、王某贵、闻某平、耿某凡、卢某周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负责具体实施诈骗同时,王某美明知为诈骗资金,与李某荣负责将诈骗资金取现;刘某勇明知实施诈骗违法犯罪,办理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并交由李某荣使用。王某和、潘某德、李某荣、王某林诈骗数额23643元,王某美、刘某勇诈骗数额17173元,李某涛诈骗数额5670元。
【检察履职】
本案侦查机关移送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院承办检察官审查事实和证据后,判断本案为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对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该诈骗集团的层级、分工等进行侦查取证,及时将组织、领导者及其余骨干分子抓获归案。2021年6月25日我院以王某和、潘某德、李某荣、王某林、王某美、李某涛、刘某勇等人构成诈骗罪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王某和、潘某德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网络聊天软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微信、QQ等软件在社交中必不可少,各种功能新颖的社交app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瞄准这一领域,以网恋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最终目标还是骗取财物,本案中对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选择正确社交方式,不要轻信网恋,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