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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撤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05-11  作者:赖望东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一般都作撤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撤案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安机关刑事撤案空间范围较广,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案件的撤案,只要通知检察机关就可以。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撤案空间范围较广,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安机关刑事撤案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理,容易引发涉法信访。公安机关刑事撤案一般是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办案单位决定,办案单位认为符合撤案条件的案件呈请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案审会”意见一致,就可以撤销案件。但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撤案不了解、不知情、不接受,就颇有微词甚至有抵触不满情绪,认为公安机关有坦护包庇之嫌,到处控告、举报、申诉,容易引发涉法信访。三是公安机关刑事撤案没有统一规范办理程序。刑事案件撤案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据了解,各地公安机关对刑事撤案操作程序不尽相同,有的设置了“案审会”,有的则通过“局务会”讨论决定。

  针对公安机关刑事撤案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撤案的“备案审查权”和“审查批准权”

  “备案审查权”,即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前撤案的,应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撤案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可以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加强配合,强化监督,确保公安机关刑事撤案的质量。“审查批准权”,即公安机关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撤案,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是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如果公安机关撤案后只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使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流于形式,监督缺失和乏力,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撤案权,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二、可设立刑事撤案公开听证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前撤案的,可邀请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代理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分别听取各方陈述的理由及意见,集中民智,兼听则明,让撤案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消除疑虑,减少对立,避免引起涉法信访。三、建议公安机关制定刑事撤案办理规定。刑事撤案是刑事诉讼办案过程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关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还以清白。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制定统一的刑事撤案办理规定,真正做到刑事撤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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