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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以精细化办案为视角
时间:2016-05-11  作者: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落实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由于未充分认识和遵守司法规律以及受落后的执法理念、粗放的办案模式等影响,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非法取证、违规办案、限制律师职业权利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还应当立足于司法规律本身,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要性,转变落后的执法理念和粗放的办案模式,以精细化办案来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实现基层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规范司法行为检察职能精细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部署,突出强调发挥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更应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疾”,通过精细化办案来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规范行使。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检察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推进法治建设为主题,突出了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①检察人员作为检察工作的实施者,只有充分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从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职能才能充分有效发挥,依法治国方略才能扎实稳步推进。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求程序合法,对司法规范化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而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司法不规范、司法腐败的情形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极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要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规范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打击司法腐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来办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指向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目的是确保检察人员规范用权、规范执法。改变司法不透明、不严格现象,完善司法腐败的惩罚和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更透明的权利运行来行使司法权,减少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从而建立一个由外而内的健全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和机制,让司法体制在阳光下运行。②

   

    

  二、以精细化办案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路径思考

  所谓精细化办案,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来讲是指检察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案件办理环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办理。“精”即“精确”、“准确”,要求确定犯罪嫌疑人准确、适用罪名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准确、社会危险性评价准确、犯罪情节认定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准确等。“细”即“仔细”、“细致”,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制定详细的案件办理方案,做到规范、全面、客观、细致收集和审查证据,不遗漏任何与案情相关的证据。

  (一)职务犯罪侦查精细化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自侦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肩负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在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应当积极转变侦查模式,摒弃原先的粗放式侦查,通过精细化侦查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1、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行精细化初查

  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今天,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许多犯罪嫌疑人具有高智商和高学历,反侦查能力日渐突出。“走、问、看”等传统的初查模式已难以适应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稍不注意就会打草惊蛇,导致案件流产,影响案件初查成案率。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将工作重心前移,强化精细化初查,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证,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从以往“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

  一是依托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完善侦查信息数据库。建立历年举报线索,贿赂案件涉案行贿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人员等四大类侦查信息数据库及查询系统。加强与公安、银行、社保、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共享其数据平台,通过对各类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分析利用,实现足不出户即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产、健康状况等情况。

  二是要运用“两化”成果,有效收集固定证据。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影响及技术手段的限制,过度依赖口供,甚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一方面极大地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背离司法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也给案件侦破和结案工作带来隐患,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翻案,又因缺乏其他证据支撑,极易陷于尴尬境地。在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下,要彻底摒弃过度依赖口供的传统,深化职务犯罪侦查“两化”建设,通过运用话单分析系统、手机取证系统等现代侦查设备和技术手段,及时全面收集和固定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作案手段、涉案资产、通信资料、行踪轨迹等信息,为辅助办案发挥积极作用。

  2、严格执行办案规范确保精细化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司法活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侵犯当事人人权,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只有实行精细化侦查,对侦查活动层层设立规范、环环进行监督,才能使侦查权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行使。

  一要严格执行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格遵守系统设定的办案程序和期限要求,确保所有法律文书都在系统内生成。侦查过程中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重要时间节点要在法律文书中准确体现,确保线上线下正确统一。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坚持“敢用、慎用、短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控制适用时间。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禁止选择性录像或者先录后审、不供不录,录音录像和纸质笔录内容必须相互吻合对应。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规定,杜绝检察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二要依法规范收集证据。在审讯过程中,要坚持以证促供,做到审讯、取证双管齐下。转变讯问方式,改变以往打骂等粗暴的讯问方法,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及以暴力、胁迫、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要按照“尊重人、理解人、温暖人、体贴人”的总要求,切实关心和尊重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条件并满足其合理要求,做到文明办案、人性化办案。针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准确把握其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从而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审讯策略和方法,从政策攻心和真情感化入手,舒缓其抵触情绪,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促使其主动坦白,自愿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按照法律规范和程序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对需要进行转换的证据要及时进行转换,对存在瑕疵的证据要及时进行补强。

  三要保证律师执业权利。检察人员应当尊重和认可律师的职业地位,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不得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事由拒绝或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的律师会见限制权。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按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律师服务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及阅卷场所,并配备相关辅助设备。主动听取和重视律师的意见。同时,设立专门的律师投诉平台,对非法限制及阻挠律师行使职业权利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侦查监督精细化

  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肩负着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任。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品质的新期待,侦查监督部门只有实行精细化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

  一要严格依法办案,排除非法证据。办案人员应当树立高度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在司法理念上要进行转变,办案过程中要抛弃有罪推定、“重配合、轻监督”、“构罪即捕”等观念,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严格把握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对于达不到“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要求的,不予批准逮捕。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切实提高讯问质量效果。同时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意见,通过讯问和核实证据,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

  二要坚持少捕慎捕,切实保障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理念即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私权利的有效保障,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过多的用来保障诉讼,既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与保障人权的目标相背离。侦查监督工作尤其是审查逮捕工作,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保障,一定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体现出对自由的充分尊重。要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对于侦查机关不履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的,就要依法不捕

  三要坚守法治理念,发挥监督职能。长期以来,部分侦查监督部门存在“重配合、轻监督”,对侦查机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以及监督不规范的情形。不仅弱化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而且放纵了部分侦查机关的司法不规范行为,更甚者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坚守法治理念是法治化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做到恪尽职守、敢于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促进侦查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案件审查精细化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侦查机关办理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公诉人员对于证据的审查是否全面和正确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权益。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形势下,公诉人员应当转变以往重书面审、重口供、重有罪证据等案件审查惯性,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查,全面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要改变证据审查方式。书面阅卷审查办案是审查起诉工作长期以来的主要办案方式,该种审查方式虽然可以节省办案时间,但难免具有明显局限性,近几年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存在对证据审查判断过分依赖书面审查的情形。书面审查忽视了“司法亲历性”的基本规律,将证据审查等同于证据录入,公诉人员被缚于案卷中,难以发现案卷背后的事实真相。公诉人员应从纸质案卷中脱离出来,更加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案发现场、复核被害人陈述和关键证言,发现案卷材料之外的事实。

  二要转变证据审查重点。过于迷信口供等言词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并围绕其组建证据体系,不仅会造成证据链条的不稳定而且无形之中增加了错案发生的风险。因此,应当将证据审查的重点由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为以审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依靠客观性证据稳定性和客观性的证据特征,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脉络,并以此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三要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适用。公诉人员在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之前应当首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缺乏合法性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必须认真开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核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尚未达到非法证据标准的“瑕疵证据”。

  四要注重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审查。刑罚判决事关生命与自由,关乎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公诉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必须严格审查。一方面要注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捍卫者,能够更好地掌握其反映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有利的证据材料。认真听取和仔细审查辩护人的意见,对提高刑事办案质量,防范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公诉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抛弃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审查有罪证据时同样重视对其辩解的审查,着重关注两个变化:一是笔录中涉及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有罪或罪轻、罪重的关键供述前后不一致的变化;二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而在公诉阶段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两种情形,侦查阶段就可能存在诱供、指供或者记录不一致的嫌疑。公诉人员必须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核查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张扬、张凯伦:《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对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3]傅宽芝:《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08年第 17 期。

  [4]耿廷利、郭蕊、刘星宽:《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当有必要限度》,《检察日报》2011年10月31日第 3版。

  [5]孙谦:《努力提高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检察日报》2015年6月15日第3版。

    



责任编辑:黄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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