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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
时间:2010-08-04  作者:黄宇白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检院要求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刑事诉讼活动。这项举措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提高干警素质。为落实这一审讯制度高检院先后颁行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参考标准》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等规定,这些规定极大地保证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要求认识不清,录制操作不规范,音像资料的利用和保存不科学等情况。为此笔者就上述问题作一浅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规范要求 尽管刑诉法第91929394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了具体法律要求,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限,而检察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司法实践中对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用语性规范、辩诉交易等问题缺少统一的认识,影响了全程同步录制的音像资料的法定效力。

   

1、         如何认识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刑讯逼供和体罚为代表,具体表现为:一是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没有及时中止,这无论其是否以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都是违规行为;二是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的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因程序违法而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审讯人员一方面不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语言表达上也不能有类似的意思表示,如“不说清楚就别想走”、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客观性。 

2、以辩诉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的行为是否是诱供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能在讯问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使用。如在侦查贿赂案件过程讯问涉嫌性贿犯罪嫌疑人时,常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以其对行贿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检察机关不对其涉嫌行贿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在讯问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也常与其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对他其他轻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应当说,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辩诉交易在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情况下,作为一种侦查策略,应需规范。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要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没有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那么侦查人员所进行的辩诉交易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供述应当被视为有效真实的。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表现要求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技术表现上要求必须具有联系性和客观性。 

1、就录制与侦查的联系性而言,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讯问场所中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有利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讯问人员的提问。这意味着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应当采取审、录分离。二是讯问室与监控室之间应有电话连接。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看守所或者地方进行时,同步录音录像只能以单个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工作,这时的摄像技术人员也应当尽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动打断讯问,以保持讯问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侦查人员能够自己运用录制,那是最为适当的,这有利于摄像人员与讯问人员默契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审讯和录制效果。 

2、就讯问场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对于其他地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看守所相同)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对录像设备的设置上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首先,摄像头以两个为宜(最好能够采用在固定墙壁上的摄像镜头),两个摄像头的安置要求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其次,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另一个摄像头反映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讯问人的正面。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一般而言,这时摄像技术人员只能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由于角度的限制,这个摄像过程必然是不能彻底全面包括讯问空间内所有的事务,所以在摄像机位的设计上,机位应当在墙角,摄像范围是包括两个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应当是正面或者正侧面,他的面部应当是摄像机的集中反映对象。 

3、就讯问场景的细节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做出的面部和躯体反映,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求起立并移动时,镜头应尽可能对其在讯问室内的移动能加以跟踪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 

4、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同步录像要包括所针对的讯问的全过程,或者说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一是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对其部分记录。二是录制人员在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像记录,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这是因为要体现讯问过程的全程性,仅就录像本身是难以达到的。首先是由于录像机位的相对固定性和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可移动性,讯问过程中,他们离开录像范围难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录像过程中录像带录制时间是有限制的,换带会造成录制的中断;最后,录像本身是对外界环境有一定依赖的技术过程,如电压、灯光等等,当上述因素有突然的变化时,录像当然会有暂时的中止。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上也应对上述情况加以记录反映,这才能对录像中断情况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确认。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问题。 

1、录像与讯问持续时间的关系。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讯问,录像时间的长短取决讯问。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12小时传唤时间限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仅应当全程同步录像,即从其接受传唤受到讯问至离开检察机关的全过程加以录音录像,而且应当在讯问一定时间后明确给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避免被怀疑为疲劳讯问。 

2、录像资料的确认封存和保管。为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音像资料证明效力,对其应当制作三份,一份作为母带,由录制人员经犯罪嫌疑人加以确认封存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一份交由犯罪嫌疑人签收,另一份随案移送作为证据。对母带应进行专门管理,可由录制人员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长期保管。当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录像资料复制件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检察机关所出示的母带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带的证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录像资料的编辑。录像资料的剪辑编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剪辑只能在同步录音录像复制件上进行;(2)剪辑不能代替同步录音录像本身;(3)剪辑只是对录音录像加以剪辑而不是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变更;(4)剪辑者以录制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5)剪辑要作记录,从而使使用者可以确定剪辑是否对录像的实质内容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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