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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类典型案例
时间:2017-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五位一体发展理念,使绿色发展成为我国今后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共识。近年来,赣州市检察机关围绕市委“六大攻坚战”决策部署,始终牢记“守护青山绿水,保驾生态赣州”的重要职责,2016年11月在全省地级市检察院率先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专门负责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以及督促环境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管义务等工作。现发布部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引起广大群众警醒。 

案例1】          野生动物动不得 触犯刑律需担责 

—黄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全南县金龙镇农贸市场非法购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系鸮形目鸟类动物),并将其宰杀给其妻食用以治疗咳嗽。同年4月15日,黄某妻子陈某将之前拍摄的猫头鹰照片用手机上传至百度贴吧的全南吧,公然炫耀,引起热议。随后,该县公安机关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后对黄某立案侦查。 

2015年7月1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30日全南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均系犯罪行为,切莫因贪吃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案例2】     法也有情,男子“救树赎罪”被免刑罚 

            —刘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6年7月,家住崇义县的刘某某在明知“寨背坑青山尾”山场和荒田属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致使该山场和荒田处4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遭到严重毁坏。案发后,刘某某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将其中仍在发新芽的3株扶正,并原地补种6株香樟树苗和异地种植1100余株杉树苗。鉴于此,崇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当地村民公开宣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补植复绿,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要求破坏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破坏的林地重新播种、植树,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恢复的一种机制。 

【案例3】     肆意污染环境,害人终是害己 

                        —刘某污染环境案 

2015年4月,刘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租赁崇义县丰州乡丰州村村民一块空地从事电子废弃物炼铜生产。为赚取非法炼铜加工费,联系多人装运电子废弃物到该厂焚烧加工。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加工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10和HW49危险废物种类,该厂在生产期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88吨,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倍以上。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8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崇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从深圳、东莞等地运送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到我市非法加工、倾倒。为守护赣南绿水青山,如果您发现身边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69向环保部门举报,如果未得到处理,请与检察机关联系。 

【案例4】     节日上坟烧纸钱,烧毁森林多危险 

                            —魏某失火案 

     2016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魏某携带纸钱、香火和土爆竹至章贡区水西镇某山场其母亲墓地扫墓。魏某祭拜完后,未等蜡烛、香熄灭便离开了墓地,导致发生火灾,大火燃烧至2016年2月10日5时才全部扑灭,过火有林地面积596亩(折合39.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7万元。同日,公安机关介入侦查,魏某被章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此案侦查终结后,6月6日,公安机关机关向章贡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章贡区检察院院于7月14日向章贡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魏某积极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10月13日,章贡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险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温馨提示】  每年清明节,我市都有大片山林因失火被毁,令人心痛,不少市民也因此面临牢狱之灾。提醒广大市民,在清明祭扫、野外用火时务必要确保安全,要在火苗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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