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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心”启航 “未”爱守护: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11月17日,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启航 ‘’爱守护未成年人检察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邀请了县融媒体中心、掌上崇义、茅花源记等记者以及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代表。

发布会上,检委会专职委员吴学建通报了近三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一是以案件办理为核心,全面依法履职提升办案质效。聚焦主责主业,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凝聚共识,多元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二是以综合履职为抓手,促进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树立综合履职理念,落实系统审查和一体履职工作机制;着眼源头治理整合资源,拓展未检公益诉讼领域范围,强化支持起诉工作。三是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多方位提升未检工作水平。明确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依法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培养“法治副校长”队伍,检察长带头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并配备业务骨干担任法治辅导员。

发布三起未检典型案例。

一、李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未成年人李某某进入邻居肖某某家中,盗窃2部手机,经鉴定,李某某盗窃的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63元。

【检察履职】

本案受理后,我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对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综合分析犯罪成因,审查其主观犯罪恶性与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评估,认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最有利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综合考虑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针对李某某无人监护的情况,为李某某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补助,并与县民政局综合评估李某某亲属的抚养意愿及抚养能力,确定李某某的姑姑为李某某的监护人。为了更好地发挥监护作用,对李某某姑姑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与民政、当地村委组成帮扶小组共同帮助李某某。

【典型意义】

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都存在问题,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甚至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我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罪轻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同时联合职能部门共同指定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落实政策补助,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生活问题。



二、刘某某被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以给刘某某购买手机为诱惑,引诱刘某某与之发生性关系,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刘某某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出现身体不适、精神状态抑郁等状况。

【检察履职】

我院在办理黄某某强奸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控申部门主动依职权开展走访调查,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经查,被害人刘某某因遭受性侵未获得赔偿、家庭经济困难,遂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同时主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将经济救助、心理救助有机结合。

【典型意义】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我院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为陷入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经济救助的同时提供心理关爱。




三、督促整治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近年,崇义县发生多起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院经走访发现,较多未成年学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此问题,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等,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开展法治宣讲。对此形成调研报告,获县人大常委会的肯定与支持,并跟踪落实,着力从根本上扭转此类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

【典型意义】

轻便摩托车、二轮机动车以出行便捷等优势受未成年人喜爱,却也存在各种交通安全隐患。我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形成专题调研为助推相关制度建立,确保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答记者问环节,检察官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何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解答。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推进未检品牌建设,更新保护理念,创新法治宣教内容,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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