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态赔偿案件中,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肖某、林某某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两个违法行为人自愿在全省统一的林业碳汇中和平台“赣林碳抵消平台”合计购买崇义县“康氧林碳”600吨,用于代偿他们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这是崇义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模式,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引导赔偿义务人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以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办案机制。行为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模式是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绿色司法实践,以司法手段助力绿色发展的一个缩影。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开始探索试行涉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合一”机制,自2021年以来,已办理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200余件,开展增殖放流20余次,投放鱼苗12万余尾,追索生态修复金10余万元。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加强与各部门高效联动,推动“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模式在司法办案中广泛运用并取得实效,同时探索更多符合崇义实际的生态保护新举措、新模式,为守护崇义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