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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洞大开的盗贼,拆除路灯卖废品!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与经营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李某某交谈过程中,称自己可以将崇义县横水镇上营村上营南路上阳岭老路段旁立着的路灯拆除变卖,李某某明知该路灯属政府相关部门所有,黄某某无权对路灯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并提供了氧气罐、煤气罐、氧气枪等设备两次协助黄某某拆除该路段路灯六根。之后李某某除去所安排的工人工资后,以1680元的价格将被盗路灯进行回收并贩卖至龙南市。黄某某在盗窃路灯过程中,还私自将埋在地底下连接各路灯灯杆的电缆砍断抽取39米。

  经鉴定,被盗的6根路灯价值25000余元,被盗的电缆价值24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报请逮捕,我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发现废品收购店老板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共犯,遂依法追捕了侦查机关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侦查阶段,黄某某拒不认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两被告人进行多次释法说理,最终两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虽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但因对退赔金额有异议,且对各自退赔比例存在分歧。办案人员积极做被告人思想工作,后两被告人对各自退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退赔后,我院及时向被害单位进行了发还。

  

  路灯属公共基础设施,路灯被损且失窃严重影响附近村民出行,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捕遗漏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公共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使被告人认识到自身错误且认罪认罚。积极追赃挽损,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有利于尽快促进公共基础设施修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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