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一男子应聘上班第一天就动起了盗窃的歪心思
那必不能让他逍遥法外!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5日,肖某某入职崇义某钨业公司粉末厂,从事碳化钨粉包装工作。当天,肖某某就发现钨粉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便起了盗窃公司钨粉的歪心思。
此后两天,肖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钨粉68公斤,并通过快递销往外地。公司其他职工发现钨粉被盗后报警。当天肖某某即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窃钨粉价值15625.74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肖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钨粉已归还钨业公司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肖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量刑建议。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和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