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林木经营权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砍伐本是一件普通平常的事
崇义这名男子在进行砍伐后却被判刑
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2013年9月-2015年6月,罗某某购买了位于崇义县文英乡某山场的林木经营权,2020年8月至12月罗某某在取得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故意超越伐区四至界址,雇请砍伐工人对伐区界址外的天然林进行砍伐作业,超越伐区采伐林地面积为11.9亩,超越伐区采伐林木704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8立方米,违法所得3165元。
检察履职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超范围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68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即便林木是自己种植的,在自留山或个人承包的林地里采伐林木,都应申请采伐许可证,且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树种及方式采伐。如果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超过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数量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的,对砍伐人予以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