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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挖矿,下班偷矿?崇义县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

打工人本该老老实实上班

可崇义有一名男子

却见财起意

竟利用工作便利

将黑手80余次伸进了这里...

快跟崇检君一起来看看吧

?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彭某利用其在崇义县某矿场从事采矿工作的便利,连续80余次将矿井内的钨矿石砂藏匿于衣服、裤子口袋内,并利用下班和休假回家的机会,将盗窃所得的钨矿石逐步转移至宿舍和家中存放。2022年12月12日,彭某盗窃钨矿石的行为被矿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随后扭送至公安局。到案后彭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经扣押称重,彭某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盗取钨矿石共计161.85公斤,现已全部发还矿场。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和价格认定,彭某所盗得的钨矿石价值18223元。


检察履职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彭某涉嫌盗窃罪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及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切莫心存侥幸,被一时的贪念冲昏头脑,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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