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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肖某某敛收医保卡套取国家医保基金,获刑!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医保基金涉及千家万户

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

可总有人将其视为“唐僧肉”

自作聪明,铤而走险

以各种形式骗取医保基金

钻医保政策的漏洞,

最终付出沉痛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肖某某为增加其经营的崇义县某村卫生室的收入,通过收集亲友医保卡制造虚假就医、购药等方式,在医保定点管理系统空刷套现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现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收集到何某某、肖某某等人医保卡共计23张,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37699.86元。


检察履职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肖某某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统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统筹和管理,属于国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医保秩序,还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给基金正常支付带来巨大压力,严重威胁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崇检君温馨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莫因贪图小利骗取医保而触碰法律高压线,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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