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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喂”爱守护——公益诉讼助推母婴室设施完善
时间:2026-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切实维护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崇义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督促母婴室标准化建设专项监督活动,守护广大母婴权益。


检察干警实地走访了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重点对母婴设施配备数量、配备服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公共场所母婴室存在建设不规范之处,有的门锁损坏、洗手台无热水、未配备桌椅,有的甚至被用于堆放杂物,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整改前
整改前

针对上述问题,崇义县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整改,新建母婴室2处,对县域5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进行改造,全面提升母婴设施品质。

整改后
整改后

经开展“回头看”发现,辖区公共场所已按规定标准设置了母婴室,室内配备了舒适的座椅、尿布更换台、哺乳区域等基本设施,布置温馨舒适、环境干净整洁,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


母婴室的“方寸之地”,彰显的是社会对妇女儿童的关爱与尊重。下一步,崇义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公共利益代表”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质效,切实助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让城市更有温度、民生更有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为有哺乳需求的女性提供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哺乳空间,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必要举措。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包括防滑地面、洗手台、婴儿护理台、哺乳椅、安全电源插座等 。同时,应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方便群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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