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崇义县李某某、黄某某在明知肖某某(已判刑)销售的是假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多次从肖某某处购进假烟,并分别通过自己经营的便利超市以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对外销售,直至2022年2月28日案发。经鉴定,李某某、黄某某从肖某某处购进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李某某、黄某某销售假烟分别非法获利0.5万元。
为进一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崇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李某某、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经对该案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李某某、黄某某二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某、黄某某二人的行为仍需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5月,检察机关向崇义县市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崇义县市监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李某某、黄某某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132500元、1398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案子就结了吗?他的违法行为就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了吗?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对不起诉人当然不能“一放了之”。不起诉仅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不代表他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