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平台客户端 更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贩卖电子烟,坐牢15年!
时间:2025-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托咪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药品

主要适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

然而该药品因具有成瘾性被不法分子

加入到电子烟中

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以谋取暴利

案情回顾
NO SMOKING

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18日,谢某某单独或伙同曾某在赣州多地向吸毒人员出售自制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122个(含烟油202.19克),非法获利人民币27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谢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65个(含烟油110.15克),烟油3瓶(净重48.86克)。



处理结果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谢某某、曾某多次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当庭提出从严、从重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官提醒
NO SMOKING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严格管控,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犯罪,从严打击!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崇义县城北大道 邮编:3413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