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在校大学生罗某某在观看学校组织的演讲比赛时,发现前排的几位同学正围在一起“抢红包”。出于好奇,罗某某进一步询问得知这几人正在进行一种无需门槛且返利较高的“兼职”活动。罗某某明知该活动返利情况异常,但出于一时贪念,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参与其中。

这种“兼职”活动需要进入特定的微信群,等候群主发出支付宝口令,随后通过口令在支付宝领取红包。当累计到一定金额后,再以单笔或多笔的形式转移到群主发送的支付宝小荷包账户中,最终由群主根据完成情况计酬。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所谓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兼职”实际上却是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违法所得而编织的谎言。罗某某等一众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抱有侥幸心理,间接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经核查“兼职”短短三天时间,罗某某就以这种方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共计2万余元,获利仅200元。罗某某心生疑惑,觉得自己几乎没有获利,怎么就成了犯罪帮凶?